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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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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0-01-08 作者: 点击:

标志标线信号灯是指控制与诱导交通流,确保交通安全、畅通,而向车辆和行人发出通行、停止或停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息。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彩色图形、符号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道路交通信息,用于指引、疏导和管理交通的设施,因此,道路交通标志又被人们形象的称为“道路语言”。


驾驶人和行人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人认为,《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路服务设施”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包括公路交通信号灯。


还有人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然由公安部门负责,那么公路交通信号灯则因其属于交通安全设施而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消除歧义,就得根据交通信号灯的性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公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管理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人的视网膜含有杆状和三种锥状感光细胞,杆状细胞对黄色的光特别敏感,三种锥状细胞则分别对红光、绿光及蓝光最敏感。由于这种视觉结构,人最容易分辨红色与绿色。虽然黄色与蓝色也容易分辨,但因为眼球对蓝光敏感的感光细胞较少,所以分辨颜色,还是以红、绿色为佳。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与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信号灯有关的问题。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不明确,再加上不同的管理主体对现有规定理解不一,处理起来往往颇费周折。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路交通标志的管理主体。

标志标线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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